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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上报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情况的函(劳社培就司函[2004]131号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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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(局):

  为及时掌握各地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进展情况,适时总结和推广各地的经验和做法,现就报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情况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:

  一、请各地劳动保障部门按照我部《关于进一步做好2004年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关工作的通知》(劳社部发[2004
]14号)要求,及时总结今年本地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开展情况,并尽快报送我司。

  二、为进一步掌握高校毕业生中未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的情况,改进管理和服务,拟对部分大中城市高校毕业生失业登记情况进行重点跟踪了解。城市名单如下:

  北京、天津、上海、重庆、沈阳、长春、哈尔滨、南京、杭州、合肥、厦门、南昌、青岛、武汉、长沙、广州、成都、贵阳、西安、兰州。

  请涉及以上各城市的省级劳动保障部门组织该城市汇总到2004年底已进行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人数,并结合当地总体失业人员情况、高校毕业生就业情况等,进行简要分析,于2005年1月15日前报送我司。

  三、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继续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,掌握工作进展情况,跟踪了解重点城市高校毕业生失业登记情况,做好经验总结和推广,及时报告有关工作进展情况。

  联 系 人:娄权超

  电话:010-84201076    传真:010-84201675

  电子邮箱:louquanchao@molss.gov.cn

   

  

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培训就业司

  二○○四年十二月十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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